您好,关于如何区分责令改正与;警告这个问题,我的解答如下, “警告”是一种行政处罚方式,是指对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违反行政管理法律规范的行为的谴责和警示。其目的是通过对违法行为人以申-明其有违法行为,使其以后不再违法,否则就要受到更严厉的处罚。警告可以口头作出,也可以书面作出。书面作出的,应当当场交付当事人。
《行政处罚法》第23条规定:“实施行政处罚时,应当责令当事人改正或者限期改正违法行为。”具体讲,
首先,责令改正或者限期改正违法行为只针对违法行为本身,是对违法行为的纠正和制止,目的在于恢复原状;
其次,责令改正或者限期改正在一些法律、法规中可以设定为行政处罚的前置性条件,如规定当事人要先改正违法行为,不改正的,才可给予行政处罚。特别值得注意的是,责令改正或者限期改正违法行为不是行政处罚,因此不适用《行政处罚法》规定的行政处罚程序。
实践中,应该说“责令改正”在行政执法过程中有着重要作用。法律上有规定,客观上有需要。
首先为了区别于行政处罚,有必要在对违法当事人进行行政处罚的同时,单独制作下达责令改正文书。
其次,下达的整改意见应该明确整改的具体问题,有必要的话还要提出整改措施建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