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行政处罚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以及境外人员、组织有下列情形,尚不构成犯罪的,国家安全机关可以对其采取行政强制措施、给予行政处罚或者建议予以行政处分。
(1)明知或者被告知他人有危害国家安全的犯罪行为,在国家安全机关向其调查有关情况、收集有关证据时,拒绝提供的;
(2)故意阻碍国家安全机关依法执行公务,未使用暴力、威胁方法、情节较轻的;
(3)拒不协助国家安全机关依法执行公务、或者不提供便利条件,情节严重的;
(4)故意或者过失泄露有关国家安全工作中的国家秘密的。
(5)非法持有属于国家秘密的文件、资料和其他物品的。
(6)非法生产、销售窃听、窃照等专用器材,或者非法持有、使用窃听、窃照专用器材的;
(7)向有危害国家安全行为的境内组织、个人或者向境内组织、个人提供用于危害国家安全活动的经费、物品、场所;组织、策划或者实施危害国家安全的活动的;捏造、歪曲事实、发表、散布文字或者言论、或者制作、传播、音像制品危害国家安全的;利用设立社团或者企业事业组织、制造民族纠纷、,危害国家安全的;境外个人违反有关规定,不听劝阻,擅自会见境内有危害国家安全行为或者有危害国家安全行为重大嫌疑的人员的。
(8)使用不符合维护国家安全要求的电子通信工作、器材等设备、设施,经国家安全机关责令进行必要的技术处理而拒绝处理的。
(9)对证人及证人的近亲属进行威胁、侮辱、殴打或者打报复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