碰撞是造成保险事故发生的近因。而根据车损险条款的规定,碰撞属于车损险的保险责任范围,保险人对该事故损失应当予以赔偿。而保险人拒赔所引用的免责条款为发生保险事故时保险车辆没有公安交通管理部门核发的行驶证和号牌,或未按规定检验或检验不合格,保险人不负责赔偿。
免责条款,是指依照法律规定或合同约定,保险人不负赔偿责任的范围。《保险法》第十七条第二款规定:“对保险合同中免除保险人责任的条款,保险人在订立合同时应当在投保单、保险单或者其他保险凭证上作出足以引起投保人注意的提示,并对该条款的内容以书面或者口头形式向投保人作出明确说明未作提示或者明确说明的,该条款不产生效力。”因此,保险人对免责条款进行提示并明确说明是免责条款产生效力的前提。但除此之外,保险人要适用有效的免责条款,仍应符合相应的条件。
学理上,免责条款分为原因免责条款与损失免责条款。原因免责条款是指明确规定因何种原因造成的保险标的的损失,保险人不承担保险责任的条款。如意外险中往往规定,因被保险人殴斗、醉酒、自杀造成的身故、残疾,保险人不赔的条款。而损失免责条款,是指保险合同约定保险人对何种损失不承担保险责任的条款。如车损险规定,玻璃单独破碎或轮胎单独损坏,保险人不赔。当免责条款属原因免责条款时,即使该免责条款对投保人有效,如造成保险事故损失发生的原因不是该免责条款所指原因的,保险人仍不得免除赔偿责任。该原因是造成保险事故损失的近因时,保险人方可免责。
确定损失原因的近因原则是保险法的基本原则之一。近因原则,是指导致损失发生的近因是保险合同承保风险的,保险人应予赔偿若该近因是保险合同除外风险或未保风险,保险人不负责赔偿。保险合同关系中,保险人是否承担保险责任由损失原因决定,即保险人对保险合同项下赔付责任的履行,既不完全取决于是否发生了承保风险,也不完全取决于是否产生承保损失,而是取决于在符合保险合同规定的前提下,承保风险与承保损失之间的因果关系。保险个案中,必须找到其中对损失产生具有决定意义的、最有效的原因,如果此时有外来的新的独立的能动力量介入,并对结果的产生具有决定意义,那么新的介入因素则取代前一个原因,成为造成损害发生的近因。
保险人以免责条款进行抗辩时,人民法院除应首先依照保险法的规定,审查保险人是否依法履行明确说明义务,免责条款是否有效,再具体分析该免责条款的类型为原因免责条款或损失免责条款。在案件所涉条款为原因免责条款的情况下,应进一步找出导致保险事故发生的近因。保险人以原因免责条款抗辩免除赔偿责任,但造成损失的近因不是该条款所述原因的,保险人的赔偿责任不应免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