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好,针对您的刑事诉讼法263条第二项第二款问题解答如下, 刑事诉讼法》
第二百六十三条人民检察院认为人民减刑、假释的裁定不当,应当在收到裁定书副本后二十日以内,向人民提出书面纠正意见。人民应当在收到纠正意见后一个月以内重新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作出最终裁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刑事诉讼法》
第二百六十三条对自诉案件,人民应当在十五日内审查完毕。经审查,符合受理条件的,应当决定立案,并书面通知自诉人或者代为告诉人。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说服自诉人撤回;自诉人不撤回的,裁定不予受理:
(一)不属于本解释
第一条规定的案件的;
(二)缺乏罪证的;你可能找的是后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