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好,关于平房属于正房的附属物吗?这个问题,我的解答如下, 朋友的父母留下民房一处,房产证列明房屋六间。父母去世后,子女四人协商将房屋折价给老大,并作了书面约定正房四间归老大,老大享有房屋产权。老大去世后,留下书面遗嘱,将房屋留给其侄子。现在侄子姑姑(老三),要求老三房屋迁让,将东、西平房腾迁给他。姑姑认为这两间平房是父母的遗产,侄子并不能继承取得两间平房的产权。审理后,认为平房是正房的附属,既然正房已经继承分割,平房作为附属物已随正房转移,由此判令姑姑(老三)迁出平房。 我个人觉得正房和平房同时存在,而且在房产证上具有产权,平房不应作为附属物,其地位应与平房一致,不存在附属的问题,因此平房应该作为老人未分割的遗产,老三有权继承。 不知坛子上的法律人士有什么高见,请指教!解答人:社区咨询小组成员碧咸我觉的这里应当分清主物和从物主物和从物都能单独存在,但就其效用观察,并非都能单独使用。主物可单独使用,从物必须合并与主物品使用,才能实现其经济效益。从物的法律权利依附于主物,但从物依然享有与主物相互联系的、可分离的使用、占有、收益的三项法律权利。根据物权法理论,主物的效力及于从物,主物转移,从物随之转移,主物与从物不可分割。举例来说,电视机是主物,遥控器是从物,遥控器虽然也是物,但单独使用不能体现其价值,必须和电视机合并使用方能体现。而本案件中,平房有的使用价值,可以脱离其他房屋进行处分、占有、使用、收益,且行使权利是不影响其他房产的价值,也不依赖其他房产的使用实现其价值,因此,其不是其他房产的从物。因此,无论是对其他房产的任何处分,其效力都不应当及于平房。分清楚主物和从物的关系这个问题就很好解决。二、关于附属物的问题。我国民法通则中无主物、从物的概念,仅有关于“附属物”的规定,其附属物就是指的从物。平房已经单独办理了房产证,从法律上就确定了平房具有的物权,不能认定为附属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