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原告的录音证据存在异议,应当有被告提出申请鉴定。 《民事诉讼法》把证据分为:书证、物证、视听资料、证人证言、电子数据、当事人的陈述、鉴定意见、勘验笔录。其中,视听资料就包括录音。 2002年4月1日起实施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
第六十八条规定:以侵害他人合法权益或者违反法律禁止性规定的方法取得的证据,不能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依据。 依照现行的法律规定,未经对方同意的录音只要符合两点条件就能够作为证据使用,
第一:不是以侵害他人合法权益的方式取得的;
第二、不是以违反法律禁止性规定的方法取得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