旷工15天,按自动离职处理,并解除劳动合同,不需要补偿。 旷工是严重违反劳动纪律行为,旷工达到用人单位依法制定的规章制度规定的或者所在省市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或者人民指导意见规定的可以解除合同天数,用人单位可以按照《劳动合同法》
第三十九条
(二)款规定解除合同。因此解除合同,无需支付经济补偿金。 《劳动合同法》
第三十九条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一)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
(二)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的;
(三)严重失职,营私舞弊,给用人单位造成重大损害的;
(四)劳动者同时与其他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对完成本单位的工作任务造成严重影响,或者经用人单位提出,拒不改正的;
(五)因本法
第二十六条
第一款
第一项规定的情形致使劳动合同无效的;
(六)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 浙江省高级人民 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 浙法民一(2009)3号
第四十五条对劳动者无正当理由未办理请假手续,擅自离岗连续超过十五日,用人单位规章制度已有规定的,按相关规定执行;用人单位规章制度无规定的,用人单位可以劳动者严重违反劳动纪律为由,解除劳动合同。 用人单位以劳动者擅自离岗为由,作出解除劳动合同决定,但确因客观原因无法将该决定送达给劳动者,后劳动者以用人单位未履行送达等相关手续为由主张解除无效的,不予支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