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离婚案件中,人民在确定子女抚养费的数额时,一般是根据子女的实际需要、父母双方的负担能力、当地居民的实际生活水平三方面因素来确定孩子的抚养费。如果父母有固定收入的,抚养费一般可按其月总收入的20至30比例给付。负担两个以上子女抚养费的,比例可适当提高,但一般不得超过月总收入的50。如果父母无固定收入的,抚养费的数额则可依据当年总收入或同行业平均收入的标准,在20至50之间确定比例。如果存在其他特殊情况的,可适当提高或者降低上述比例。抚养费的支付办法,可依父母的职业情况而定,原则上应定期给付,有条件的父母也可一次性给付。子女抚养费的给付期限,一般至子女18周岁为止。
《婚姻法》第三十七条 离婚后的子女抚养
离婚后,一方抚养的子女,另一方应负担必要的生活费和教育费的一部或全部,负担费用的多少和期限的长短,由双方协议;协议不成时,由人民判决。 关于子女生活费和教育费的协议或判决,不妨碍子女在必要时向父母任何一方提出超过协议或判决原定数额的合理要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