你好,关于上述的问题,解答如下, 四、居住困难户保障补贴不予核定对象
(一)户口在被征收房屋的,截止房屋征收决定作出之日已离婚,包括但不限于判决(调解)书、离婚协议书等文件表述含义为在被征收房屋无居住权的或者离婚协议书明确户口应当从被征收房屋迁出而未迁出的人员。
(二)户口在被征收房屋的,截止房屋征收决定作出之日房屋已转让、出售、承租权差价交换,因其户口未从被征收房屋迁出造成受让人无法迁入户口的人员。五、他处住房的认定标准
(一)他处住房的核查范围截止房屋征收决定作出之日5年(含)内,有下列情形的:
1、本市他处的承租公有房屋(包含公有房屋使用权转让合同);
2、本市他处的产权住房(包含网签购房合同、网签预售合同、预告登记);
3、将他处的产权住房出售或赠与或其他方式转移产权份额的,或公有住房承租权差价交换的;
4、因本市他处住房(含宅基地)动迁(征收)获得的补偿安置房或产权调换房屋的;
5、因本市他处房屋拆迁(征收)获得过货币补偿的(按标准折算成面积);
6、本市获得过住房货币补贴;
7、本市他处的宅基地住房;
8、本市他处落实私房政策发回产权由业主自管的住房;
9、本市他处的共有产权保障房(经济适用住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