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刑事附带民事诉讼范围问题的规定》,“犯罪分子非法占有、处置被害人财产而使其遭受物质损失的,人民应当依法追缴或者责令退赔,视追缴退赔的情况,人民可以作为量刑情节予以考虑。经过追缴或者退赔仍不能弥补损失的,被害人向人民民事审判庭另行提讼的,人民可以受理。根据该规定,刑事犯罪中的受害人单独提起民事诉讼是有前提条件的,即“经过追缴或者退赔仍不能弥补损失的”。只有在的刑事判决生效后,才会启动刑事追缴或者退赔程序。经过刑事追缴或者退赔程序仍然无法弥补原告的损失的,原告才能够单独提起民事诉讼。有权提起附带民事诉讼的人在第一审判决宣告以前没有提起的,不得再提起附带民事诉讼。但可以在刑事判决生效后另行提起民事诉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