两者有很大的区别!刑事诉讼中的控诉证据和辩护证据的分类标准是提出证据的主体,也就是说控诉方(中国一般为人民检察院)提出的证据即为控诉证据,辩护方(被告人及其代理人、辩护人)提出的证据属于辩护证据。一般情况下,对于控诉证据的证明标准要求较高,在英美法系国家,一般控诉证据要能够排除合理怀疑,而辩护证据只要达到优势证据的程度即可。民事诉讼中本证和反证的区分标准是证据和证明责任者之间的关系,也就是法律规定对于相关论证命题有举证责任的一方所提出的能够支持自己论证命题的证据即为本证,相对的,对证明论证命题不能成立或成立值得怀疑的证据,即为反证。也就是说,本证和反证都可以由原告或者被告提出,关键在于其与所要证明的争议问题之间的关系。民事诉讼中由于原告和被告双方举证能力没有太大差别,一般遵循“谁主张,谁举证”的原则,所以需要区分本证和反证,以便更好的实现对争议问题的考察。而刑事诉讼送中,由于控诉方天然的具有举证优越性,所以在证明责任的分配上,法律赋予给控方较多的举证责任和较高的证明标准,但辩护方由于处于弱势的地位,所以对其所提出证据的证据能力和证明力的考察相对会比较宽松,所以就有了区分辩护证据和控诉证据的必要。希望这个答案对你有帮助,如果还有疑问的话,推荐陈瑞华老师2012年出版的《刑事证据法学》和汪建成老师2006年出版的《理想与现实——刑事证据理论的新探索》,这两本书里面都对证据的分类、证明标准、证明责任等基础性问题有比较深入的讨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