先质押车辆借贷,后将车盗走的行为构成盗窃罪。如果没了车了,质押人一旦来还钱,当铺就要赔车。依照法律对质押权的规定,行为人对车辆进行质押借款,应将车辆移交给债权人占有,此时债权人享有对车辆进行代为保管的权利和义务。由于行为人采用不为人知的手段盗走该车,必然导致债权人承担保管不善的过错赔偿责任。从客观行为上看,诈骗罪与盗窃罪区分的关键在于是“自愿交付”还是“秘密窃取”,即被害人是否有感知。车辆为债权人所占有,车辆在失去时,债权人并无知觉,不是自愿交付。因此,与盗车行为相伴随的侵害他人财产权利的秘密性是被告人整个客观行为的本质特征,符合盗窃罪的构成要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