袁兴军,安徽金亚太律师事务所道路交通部主任,前老刑警、事故民警、法制民警,悉心提供专业解答。如果对解答满意,给个好评!
(2013年)安徽省高级人民法院、安徽省人民检察院关于敲诈勒索罪数额认定标准问题的规定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敲诈勒索刑事案件适用法律的若干问题解释》的规定,结合我省经济发展状况和社会治安状况及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法[2013]157号批复。现对我省敲诈勒索罪数额认定标准规定如下:
一、敲诈勒索公私财物“数额较大”,三千元以上。
二、敲诈勒索公私财物“数额巨大”,五万元以上。
三、敲诈勒索公私财物“数额特别巨大”,三十万元以上。
敲诈勒索公私财物,达到“数额巨大”起点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可以在三年至五年有期徒刑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增加相应的刑罚量:
(1)数额每增加四千五百元,增加一个月刑期;
(2)每增加轻微伤一人,增加一个月至二个月刑期;
(3)每增加轻伤一人,增加三个月至六个月刑期;
(4)具有“其他严重情节”情形的,每增加一种情形,增加六个月至一年;
(5)其他可以增加刑罚量的情形。
对于未遂犯,综合考虑犯罪行为的实行程度、造成损害的大小、犯罪未得逞的原因等情况,可以比照既遂犯减少基准刑50%以下。
因此本案的量刑可能是在三年以下,有可能适用缓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