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好,对于您提出的问题,我的解答是, 退休返聘人员的加班费除非事先通过聘用合同约定,否则可能无法获得系统的支持。由于退休人员不属于劳动法中的劳动者,所以他与公司的协议不属于劳动合同,而属于雇佣合同。对于雇佣合同中所谓的加班工资计算方式,法律没有规定,由双方自行进行约定,也没有最低标准要求。
劳动法律保护的是有劳动关系的劳动者,但退休返聘人员不再具备劳动法意义上的劳动者主体资格,“简单说,同样的岗位,退休前叫劳动关系,退休后叫劳务关系。这一字之差,把退休返聘人员排除在劳动保障之外。”
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三)》第7条规定:用人单位与其招用的已经依法享受养老保险待遇或领取退休金的人员发生用工争议,向人民提讼的,人民应当按劳务关系处理。因此,退休返聘人员发生的用工争议,不适用《劳动法》及《劳动合同法》,而是适用《民法通则》、《合同法》等,因此不能向劳动仲裁委申请劳动仲裁,而是应该直接向人民提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