婚姻法司法解释(二)第二十一条规定,离婚时双方对尚未取得所有权或尚未取得完全所有权的房屋有争议且协商不成的,不宜判决所有权归属,应判决归当事人使用。部分法官据此认为凡是未取得产权证的房屋在离婚及继承案件中一律判决使用而不判所有,由当事人另行解决所有权问题。婚姻法司法解释(二)第二十一条本意指的房屋类型是房改房,就是夫妻以政府政策为依据标准购买的公有住房,最高院征求意见后将其扩大至未还清房贷尚有抵押的商品房。对于已付清房款只是没有办下产权证的商品房,仅仅缺少物权登记,不应包括在这条解释的范围之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