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二条,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不得依照本法第四十条、第四十一条的规定解除劳动合同:
(一)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作业的劳动者未进行离岗前职业健康检查,或者疑似职业病病人在诊断或者医学观察期间的;
(二)在本单位患职业病或者因工负伤并被确认丧失或者部分丧失劳动能力的;
(三)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内的;
(四)女职工在孕期、产期、哺乳期的;
(五)在本单位连续工作满十五年,且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五年的;
(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第四十五条劳动合同期满,有本法第四十二条规定情形之一的,劳动合同应当续延至相应的情形消失时终止。…1.劳动合同到期时,员工假怀孕,由于处于三期,根据有关法律规定,劳动合同期限将自动顺延至法定情形消失时为止。导致劳动合同顺延,根据《劳动合同法》第26条(欺诈导致合同无效)的有关规定,认定合同到期后延续的劳动合同为无效劳动合同;虽然延续的合同无效,但毕竟员工为公司提供了服务,此期间的关系应为劳务关系。根据《劳动合同法》第28条的规定,劳动合同确认无效,劳动者已付出劳动的,应向劳动者支付劳动报酬。所以,返还工资仅限于返还产假期间的工资报酬,因为这段时间未提供劳动。由于劳动合同无效导致公司支付的五险一金(公司部分)、商保费用,员工全额返还。2.是否会产生损失赔偿责任无效合同的订立和履行,必然会给当事人造成一定的损失,劳动合同也不例外。因此根据《劳动合同法》第86条的规定:劳动合同被确认为无效,给对方造成损害的,有过错的一方应当承担赔偿责任。但是赔偿责任也应当按照《民法通则》所确立的实际损失原则来确定,即受害方要对过错方给其造成的直接损失进行举证,在确实存在经济损失的前提下,根据过错方的过错程度、情节轻重、责任大小、实际承受能力等综合认定赔偿费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