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果是未成年人、妇女失踪,有可能涉嫌拐卖妇女儿童,可以马上向公安机关报案,公安机关审查后认为有犯罪事实需要追究刑事责任的,应当立即立案侦查。如果是成年人失踪,不涉及绑架、故意等刑事犯罪的,公安机关不予立案,针对报案情况,会做相关记录,可以协助报案人寻找失踪人。
《刑事诉讼法》
第一百一十条
人民、人民检察院或者公安机关对于报案、控告、举报和自首的材料,应当按照管辖范围,迅速进行审查,认为有犯罪事实需要追究刑事责任的时候,应当立案;认为没有犯罪事实,或者犯罪事实显著轻微,不需要追究刑事责任的时候,不予立案,并且将不立案的原因通知控告人。控告人如果不服,可以申请复议。
《最高人民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关于依法惩治拐卖妇女儿童犯罪的意见》:
8、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经审查,符合管辖规定的,公安机关应当立即以刑事案件立案,迅速开展侦查工作:
(
1)接到拐卖妇女、儿童的报案、控告、举报的;
(
2)接到儿童失踪或者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八周岁的妇女失踪报案的;
(
3)接到已满十八周岁的妇女失踪,可能被拐卖的报案的;
(
4)发现流浪、乞讨的儿童可能系被拐卖的;
(
5)发现有收买被拐卖妇女、儿童行为,依法应当追究刑事责任的;
(
6)表明可能有拐卖妇女、儿童犯罪事实发生的其他情形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