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好,对于您提出的问题,我的解答是,
1、我国《婚姻法》第21条规定:父母对子女有抚养教育的义务子女对父母有赡养扶助的义务。这里的父母与子女,当然是指有血缘关系的,即亲生的。换句话说:对非亲生子女,没有法定的抚养义务。
2、在现实生活中,养父母与养子女,虽没有血缘关系,但作为拟制血亲,其权利义务等同于亲生父母与亲子女。
3、继父母与继子女的关系,其本身并没有血缘关系。再婚家庭中,继父母与对方的子女,在法律上并没有法定的抚养、赡养的义务。但如果继父母一方,愿意抚养继子女的,且对其成长中付出了照料、教育、抚养义务的,法律上认可双方构成了继父母与继子女的关系,只有在满足此条件下,双方的权利义务关系,才等同于亲生父母与亲子女的关系。
4、司法案例:在现实生活中,婚姻中的一方与他人怀孕而生子,另一方不明真相,作为亲生子女抚养,后发现该子女非亲生。如果不明真相的一方,要求该子女的亲生父母赔偿其抚养期间支出的相关费用,人民是支持其诉讼请求的。这就从另一侧面,反映了:对非亲生子女是没有法定的抚养义务的。
对此问题,法律却没有做出任何规定.而法学学者也有争议.大多数学者认为,父母故意虐待或者遗弃未成年子女,原则上丧失了要求子女赡养的权利,除非得到子女的宽恕或已经对子女采取了重大的补救措施.但是如果是父母因为生活困难或其他客观原因无力抚养子女的,则子女不能以此为由拒绝赡养父母.司法实践上如果是父母恶意遗弃或者虐待子女,子女因此要求不赡养父母,是可以得到支持的.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