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你的问题解答如下, 根据《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第四款规定,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的,可以判决双方离婚。但是,当事人要清楚,双方因感情不和,分居二年只能作为判决双方离婚的一个依据。但是,这个时间需要的确认。也就是说,双方分居两年,可以成为判决双方离婚的依据,但是当事人需要提供相关证据。比如邻居的证言证词,同时的证言证词等。根据《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三条规定,证据包括:
(一)当事人的陈述;
(二)书证;
(三)物证;
(四)视听资料;
(五)电子数据;
(六)证人证言;
(七)鉴定意见;
(八)勘验笔录。证据必须查证属实,才能作为认定事实的根据。第七十二条规定,凡是知道案件情况的单位和个人,都有义务出庭作证。有关单位的负责人应当支持证人作证。不能正确表达意思的人,不能作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