你好,关于上述的问题,解答如下, 法律上的送达,并不一定要求法律文书均实际交到当事人手中,还有许多视为送达的情形。比如定期宣判的案件当事人无正当理由不到庭的,宣判日期视为法律文书的送达日期;当事人提供的送达地址不正确,导致法律文书邮寄后被退回,被退回之日视为法律文书送达日期;公告送达时,以公告满2个月视为送达;等等。法律文书一旦送达,包括视为送达时,经过法定的上诉期间当事人没有提出上诉,就生效了。所以有些当事人认为自己不签收、不到庭以逃避法律责任,但事实上是徒劳的,很多情形下实际是放弃了部分诉讼权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