小郭母亲早年因病去世,他一直由外祖父张某和外祖母抚养,父亲郭某再婚后便对其不再过问,也拒付抚养费。请问,张某夫妇能否以郭小小法定代理人的身份要求其支付抚养费社区咨询小组成员解答:《民法通则》第16条规定,未成年人的父母是未成年人的法定监护人。未成年人的父母已经死亡或者没有监护能力的,有监护能力的祖父母、外祖父母担任监护人。第14条规定,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监护人是他的法定代理人。郭小小的母亲亡故,父亲郭某此时仍然为孩子的监护人,也即法定代理人,而郭某作为被告,此时已显然不适合担任郭小小的法定代理人。因此,从维护未成年人合法权益及健康成长的角度出发,张某夫妇可以作为外孙的法定代理人行使诉权,要求郭某给付抚养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