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申诉,在刑事诉讼中是指对生效的判决,有足以推翻该判决的证据,向作出该判决的的上级申请重新审理。申诉是没有时效和时限的。
2、针对公安机关撤案行为的不服,控告人可以上级公安机关申请复议、投诉或者向检察院反映。 法律依据: 《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条人民、人民检察院或者公安机关对于报案、控告、举报和自首的材料,应当按照管辖范围,迅速进行审查,认为有犯罪事实需要追究刑事责任的时候,应当立案认为没有犯罪事实,或者犯罪事实显著轻微,不需要追究刑事责任的时候,不予立案,并且将不立案的原因通知控告人。控告人如果不服,可以申请复议。 第一百一十一条人民检察院认为公安机关对应当立案侦查的案件而不立案侦查的,或者被害人认为公安机关对应当立案侦查的案件而不立案侦查,向人民检察院提出的,人民检察院应当要求公安机关说明不立案的理由。人民检察院认为公安机关不立案理由不能成立的,应当通知公安机关立案,公安机关接到通知后应当立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