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好,对于您提出的问题,我的解答是,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3条规定:“劳动者以用人单位的工资欠条为证据直接向人民,诉讼请求不涉及劳动关系及其他争议的,视为拖欠劳动报酬争议,按照普通民事纠纷受理。”按照上述司法解释的规定,劳动者以工资欠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3条规定:“劳动者以的欠条为证据直接向人民,诉讼请求不涉及及其他争议的,视为拖欠劳动报酬争议,按照普通民事纠纷受理。”按照上述司法解释的规定,劳动者以工资欠条为证据直接向人民,要求支付工资,人民可以直接受理,不适用程序中仲裁前置的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