立遗嘱人一般是按当时的书写习惯所立,人写字的习惯,在不断的变化,提高书写级技能。做笔迹鉴定,需要立遗嘱人,自书遗嘱时间前后的笔迹较好。可以根据立遗嘱人的习惯,提供鉴定的参照物。比如立遗嘱人有写日记、家庭支出有记账的习惯。提供比较、对照的笔迹。司法鉴定笔迹鉴定规范3.2.14检材字迹:需要进行鉴定的可疑笔迹。3.2.15样本字迹:供比较、对照的笔迹。3.2.19条件变化笔迹:书写人在非正常生理、心理状态下,或在非通常书写环境、条件下书写形成的非正常笔迹,如老年人笔迹、特殊病态笔迹、特殊书写工具形成的笔迹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