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好,关于离婚协议中六种无效的约定是哪些这个问题,我的解答如下, 在离婚协议的约定中,由于当事人的无效约定情形很多,但最常见的情形有以下六种:
1、约定某一方一定期限内不得再婚婚姻自由权是公民的人身权利,只有没有违反婚姻法律、法规,公民依法享有婚姻自由,且这种权利不受他人干涉。因此顶泰律所在此提醒大家,如果在离婚协议中限制某一方再婚,会因违反法律规定而属无效
2、约定某一方再婚后不得再生育子女与婚姻一样,只要不违反相关法律法规,每个人都享有生育与不生育子女的自由,不因与他人的协商行为而受到任何限制。若在离婚协议中约定禁止对方生育,就是在人为限制公民的生育权,因此这一约定在顶泰律所看来也是无效的。
3、限定某一方再婚后所生育子女的继承权继承权是被继承人死亡后才生效的权利,法定继承人的继承资格只能由被继承人自己取消,不能由他人干涉,除非被继承人以遗嘱的形式取消某继承人的继承资格。因此,若在离婚协议中限定一方再婚后所生育子女的继承权,也属违反法律规定。
4、约定夫妻共有房产约定归子女所有为了减少子女的生活压力,很多夫妻会在离婚时约定将共有房产赠与子女,但根据《合同法》的规定,不动产大赠与要以办理所有权变更的手续为准。因此,顶泰律所在此也提醒心系子女的父母,若只有协议却未及时办理过户手续,日后任何一方反悔均会导致子女无法取得房屋产权。
5、约定子女抚育费至子女18周岁以后父母养育子女虽是天经地义,但在法律上却有时间限定,即子女18周岁以前。子女一旦满了18周岁,父母对子女的帮助属于自愿行为,不再受法律的强行制约。因此如果在离婚协议中,约定某一方付子女养育费至子女18周岁以上的年纪,顶泰律所认为也属无效。
6、处分自己无权处分的、别人的财产无论是婚前财产还是婚后财产,夫妻双方在离婚协议中只能对自己的财产进行处分,不得处分自己无权处分的财产。很多时候由于双方缺乏法律常识,而又为了某种目的或者补偿对方,会约定己方或对方父母等案外人的财产归对方所有。由于公民无权处分别人的财产,因此这种约定一般认定为无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