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婚姻法司法解释二》第23条规定:债权人就一方婚前所负个人债务向债务人的配偶主张权利的,人民不予支持。但债权人能够证明所负债务用于婚后家庭共同生活的除外。《婚姻法司法解释二》第24条规定:债权人就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以个人名义所负债务主张权利的,应当按夫妻共同债务处理。但夫妻一方能够证明债权人与债务人明确约定为个人债务,或者能够证明属于婚姻法第十九条第三款规定情形的除外。根据以上法律规定,如果是丈夫婚前个人债务,并且没有证据证明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则与妻子无关,不能冻结妻子财产。如果是婚姻存续期间的债务,除非能够有证据证明对方知道是丈夫个人债务或者夫妻一方能够证明属于丈夫个人债务,否则只能按照夫妻共同债务认定,妻子也应当承担清偿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