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于夫妻共同生活三个月离婚的话彩礼是否全退这个问题,解答如下, 在双方离婚时涉及彩礼问题的双方可以协商解决,协商不成可以通过诉讼的方式解决。 根据《婚姻法解释
(二)》第十条规定,当事人请求返还按照习俗给付彩礼的,如果查明属于以下情形,人民应当予以支持:
(一)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的;
(二)双方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但未共同生活的;
(三)婚前给付并导致给付人生活困难的。 适用前款第
(二)、
(三)项的规定,应当以双方离婚为条件。 共同生活应当理解为是指双方当事人按照当地风俗举行了婚礼、以夫妻名义公开同居,进行生产和生活,并且具有一定的连续性和长期性。虽未举行婚礼但已经共同居住和生产的,也应认定为共同生活。 同时根据《婚姻法解释》第十条第三款,判决返还彩礼应当以给付人因给付彩礼造成生活困难为前提。生活困难,指依靠个人财产和离婚时分得的财产无法维持当地基本生活水平,这种困难是一种绝对困难。确实生活困难应当考虑以下因素:
(
1)给付人为缔结婚姻,全家共同举债,致使家庭背负债务较多;
(
2)家庭成员没有固定收入;
(
3)家庭成员中重大疾病;
(
4)其他突发事件致使家庭生活困难; 按照举证责任分配原则,给付人对自己生活困难的事由负有举证责任。 返还额度的认定: (
1)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的,一般应当全额返还; (
2)双方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但未共同生活的,一般应当全额返还; (
3)根据给付人的困难程度,酌定返还额度; (
4)根据结婚时间长短确定返还额度。结婚时间应以实际共同生活时间为标准。实际共同生活一年内提出离婚的,彩礼可在半数以上酌定返还额度;实际共同生活两年内提出离婚的,可在半数以上酌定返还额度;超过两年的一般不予返还。
(
5)根据导致感情破裂的过错责任确定返还额度。由于给付人的过错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一般不予返还。确系因为给付彩礼造成绝对生活困难的,可酌情在半数以下酌定数额;因接受人的过错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可相应酌定增加返还的数额。 返还方式的确定:
(一)接受人接受后,未用于置办结婚物品的,返还彩礼时应当返还现金。 (二)接受人接受彩礼后,确用于置办结婚物品的,女方以现金方式返还确有困难的,可以考虑分割共同使用的物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