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你的问题解答如下, 可以只其中一个。
直接受理,并开庭审理,不需要通知债务人或其他保证人。
1、原告有权选择任何一个担保人,可以是全部,也可以是部分,不干涉
2、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同一债务有两个以上保证人的,保证人应当按照保证合同约定的保证份额,承担保证责任。没有约定保证份额的,保证人承担连带责任,债权人可以要求任何一个保证人承担全部保证责任,保证人都负有担保全部债权实现的义务。
因此,本案债权人既可以选择债务人承担还款义务,也可以要求连带责任保证人中的任何一人对所有债务承担保证责任,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债务人追偿。
对于这类案件,被的担保人往往会觉得不公平,但这就是连带责任的承担方式。
被称为保证人的他人得为承诺者承担债务,债权人往往要求这样做,借以获得更大的保障。
1.一切债务,无论是以要物、口头、书面或诺成的方式缔结的都能有保证人。又保证人所担保的,不问是市民法上的债务或自然的债务,均不重要因此,任何人对第三人或对的主人,得就基于自然债务应对接受保证人为给付之物,担任的保证人。
2.保证人不但自身负责,而且他的继承人也负责。
3.债务的保证得发生于主债务之先或之后。
4.如有多数保证人,无论人数多少,每个人都就全部债务负责,债权人得向其中任何一人请求全部清偿。但是根据哈德里安帝的批复,债权人必须对在诉讼时有支付能力的保证人分别提出请求。因此,在诉讼时保证人中有人无力支付时,其负担即落在其他保证人身上。但若保证人中一人向债权人为全部清偿,而主债务人无力支付,则损失由该保证人一人负担这是他咎由自取,因为他本可以根据哈德里安帝的批复,主张对方的诉权仅限于他自己应负责的部分。
5.保证人不得承担超过主债务人所负的债务,因为保证人的债务从属于主债务,而从债务不能比主债务更多。反之,他们可以承担较少的债务。因此,如果主债务人承诺给予十个金币,保证人可以就五个金币保证债务,反之则不可。又如主债务人的承诺是无条件的,保证人的承诺可以附有条件,反之则不可。多与少不但指数量而言,而且也指时间而言,多者指立刻给予某物,少者指一定时间后给予。
6.保证人替主债务人作出了清偿,可以对后者提起委任之诉,以求偿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