你好,关于上述的问题,解答如下, 法律、法规将公民举报予以奖励作为落实税收征收管理的保障制度之一,同时亦赋予税务行政管理机关依照有关规定给予举报奖励的法定管理职责。举报人有向税务机关主张物质奖励的权利,税务机关则负有向举报人进行奖励的职责,其依照含有奖励条款的法律、法规作出的奖励行为具有行政执法的特征,给付举报奖励是基于行政管理法律关系而实施的行政行为。如果税务机关没有对符合法定奖励条件的相对人给予奖励,则属于失职行为,构成对举报人法定权利的侵害,符合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举报人可以向人民提起行政诉讼,要求税务机关履行奖励义务。 根据《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十三条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权检举违反税收法律、行政法规的行为。收到检举的机关和负责查处的机关应当为检举人保密,税务机关按照规定给予奖励。 《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第七条规定,税务机关根据检举人的贡献大小给予相应的奖励,奖励所需资金列入税务部门年度预算,单项核定。奖励资金具体使用办法以及奖励标准,由国家税务总局会同财政部制定。 《税务违法案件举报奖励办法》第四条规定,国家税务总局和各级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建立税务违法案件举报奖励基金(以下简称举报奖励基金),专款滚动使用。 举报奖励基金从上级税务机关或者同级财政机关拨付的税务稽查办案专项补助经费总额中按照规定的比例计提不足的部分,依照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有关规定向上级税务机关或者同级财政机关申请专项追加拨付。 举报奖励基金由稽查局管理稽查局未设财务机构的,委托税务局负责开支的财务机构代管经费拨付机构、监察机构负责监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