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一条【抛弃罪】对于年老、年幼、得病或者其他无独立生活本领的人,负有扶养义务而拒却扶养,情节恶劣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2,抛弃罪的主要特征是:犯罪爱人必须是年老、年幼、得病或者其他无独立生活本领的人;犯罪的客观方面必须有抛弃做法,其做法方式主要表现为不作为,即做法人负有法定扶养义务,又有扶养本领却拒不履行这种义务,但是也能够使用作为的方式实施;犯罪主体是特殊主体,即对于年老、年幼、得病或者其他无独立生活本领的人负有扶养义务的人;主观方面是有意犯罪,即做法人明知自己不履行扶养义务会给被扶养人导致困难,带来危害,仍拒却履行法定扶养义务。犯罪动机怎样,不影响本罪的成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