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好,对于您提出的问题,我的解答是, 能产生国家补偿责任的野生动物致害的情形包括原先由某人所有后来被放生或者逃逸的野生动物以及生活在自然保护区中的野生动物。
对于没有特定占有人或管理人的野生动物,即完全处于野生状态的野生动物的致人损害的行为如何对受害者进行补救,我国法律目前尚无明确规定。但是,首先应当明确,野生动物致害应当遵循“动物致害,国家买单”的原则。《野生动物保护法》第14条规定,因家和地方重点保护野生动物,造成农作物和其他损失的,由当地政府给与补偿。有学者认为《野生动物保护法》第14条规定的“补偿”是国家赔偿责任,我认为这是不准确的。国家补偿和国家赔偿虽然一字之差,却相差万里。国家补偿目的在于国家对特定受害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损失的填补,旨在对因公共利益而遭受特别损失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提供补救,以体现国家与普通公众间的利益平衡,并不意味着任何对国家的非难。国家补偿因国家合法行为引起,例如国家土地征收补偿制度。而国家赔偿是通过法定赔偿义务机关对国家机关和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违法行使职权侵害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造成的损害所给予的赔偿,是国家对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的违法行为所应当承担的不利后果。群众的人身、财产受到损害是客观存在的,而这种损害是由野生动物所造成的,并且是其动作非人类所驱使,国家机关和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亦没有实施违法行为,因此,将完全出于野生状态的野生动物致害责任定性为国家赔偿责任是不准确的,应当将其定性为国家补偿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