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你的问题解答如下, 省物价局、省财政厅、省住建厅于近日下发通知明确要求,从11月1日起,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由行政事业性收费转为政府性基金管理,取消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据了解,1993年1月1日起施行的《山西省征收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办法》规定,凡在我省城市规划区内进行新建、改建、扩建(包括翻修后超过原面积30%的建设项目)各类工程项目的单位和个人,均须缴纳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此次通知中说明,《山西省征收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办法》废止。各有关收费单位应及时到原核发《收费许可证》的价格主管部门办理《收费许可证》注销手续,取消行政事业性收费公示栏(牌)上相关收费项目、收费标准等内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