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我国《住房城乡建设部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指导规则》第四十二条规定:“ 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工作经费由全体业主承担。工作经费可以由业主分摊,也可以从物业共有部分经营所得收益中列支。工作经费的收支情况,应当定期在物业管理区域内公告,接受业主监督。工作经费筹集、管理和使用的具体办法由业主大会决定。”我国住房城乡建设部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指导规则第十七条也规定“ 业主大会决定以下事项:
(一)制定和修改业主大会议事规则;
(二)制定和修改管理规约;
(三)选举业主委员会或者更换业主委员会委员;
(四)制定物业服务内容、标准以及物业服务收费方案;
(五)选聘和解聘物业服务企业;
(六)筹集和使用专项维修资金;
(七)改建、重建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
(八)改变共有部分的用途;
(九)利用共有部分进行经营以及所得收益的分配与使用;
(十)法律法规或者管理规约确定应由业主共同决定的事项。”
二、依据以上法规,成立业主委员会的经费或业主委员会的活动经费由业主大会决定,由全体业主分摊或者在物业管理区域的公共收益中列支,但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工作经费的收支情况,应当定期在物业管理区域内公告,接受业主监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