开得来。
“无犯罪记录证明”的法律依据是刑法的100条,原文是这样规定的:“依法受过刑事处罚的人,在入伍、就业的时候,应当如实向有关单位报告自己曾受过刑事处罚,不得隐瞒”。立法的原意是指犯罪且受过刑罚处罚的情形,当然不包括有罪而未罚的情况。实践中不能对“无犯罪记录证明”做扩化大的解释。是有罪但免除了刑罚,她也可以开具证明的。你说的情况是有罪但有条件的没有执行刑罚,当然也可以开具证明的,如果公安机关不开的话,那是对法律的曲解与误读,对公民权利的侵犯。你可先以我的说法为大纲略加补充和这帮鸟人理论一番,如无果可提行政诉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