这是由法律明确规定的。物权法,第二十八条:“因人民、仲裁委员会的法律文书或者人民政府的征收决定等,导致物权设立、变更、转让或者消灭的,自法律文书或者人民政府的征收决定等生效时发生效力。”第二十九条,“因继承或者受遗赠取得物权的,自继承或者受遗赠开始时发生效力。”第三十条,因合法建造、拆除房屋等事实行为设立或者消灭物权的,自事实行为成就时发生效力。第三十一条 依照本法第二十八条至第三十条规定享有不动产物权的,处分该物权时,依照法律规定需要办理登记的,未经登记,不发生物权效力。
1、判决,属于第二十八条规定的情形,一经生效即产生物权变更的效力。也就是说,即使不去更改房产登记,房产也是属于判给的一方。
2、赠与,这里说的是普通的赠与,属于第三十一条规定的情形,必须办理登记,否则不发生物权变动的效力。物权法的这几条的规定,前三条属于特殊状况下物权的变动,最后一条属于一般情况下物权的变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