可以。但必须符合法律规定的诉讼时效。如果超过了诉讼时效,法律不再提供强制保护,即丧失了胜诉权。不过,民事权利本身还是合法存在的,如果对方自愿履行的,法律也不干涉;另外,无论是否超过了时效,向提讼的权利也仍然是存在的,如果对方不提出诉讼时效抗辩的,则视为其自动放弃该权利,不得依照职权主动适用诉讼时效,应当受理并依法作出判决。举例说明一下:人身伤害的诉讼时效是一年,如果超过一年后,再到,会受理,如对方提出诉讼时效抗辩,且查明无中止,中断,延长事由的,只能是判决驳回本方的诉讼请求了。法条链接:《民法通则》关于诉讼时效的规定
1、普通时效:第一百三十五条向人民请求保护民事权利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二年,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2、特殊时效:第一百三十六条下列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一年:
(一)身体受到伤害要求赔偿的;
(二)出售质量不合格的商品未声明的;
(三)延付或者拒付租金的;
(四)寄存财物被丢失或者损毁的。
3、最长时效:第一百三十七条诉讼时效期间从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被侵害时起计算。但是,从权利被侵害之日起超过二十年的,人民不予保护。有特殊情况的,人民可以延长诉讼时效期间。
4、不受限制:第一百三十八条超过诉讼时效期间,当事人自愿履行的,不受诉讼时效限制。
5、时效中止:第一百三十九条在诉讼时效期间的最后六个月内,因不可抗力或者其他障碍不能行使请求权的,诉讼时效中止。从中止时效的原因消除之日起,诉讼时效期间继续计算。
6、时效中断:第一百四十条诉讼时效因提讼、当事人一方提出要求或者同意履行义务而中断。从中断时起,诉讼时效期间重新计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