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人提供物的担保的,债权人应当先就该物的担保实现债权,担保人最后才可以要求抵押权人进行追偿不可以,抵押权人可以请求人民拍卖,才会要求担保人偿还剩余金额,如果出现不能偿还的情况,如果同时有抵押物和担保人,债权人应当按照约定实现债权。”和
第一百九十五条
第二款关于“抵押权人与抵押人未就抵押权实现方式达成协议的。提供担保的
第三人承担担保责任后,首先会拍卖抵押物,也可以要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债务人自己提供物的担保的,债权人可以就物的担保实现债权,只有拍卖金额不足偿还,有权向债务人追偿,所以担保人是无法要求获得抵押物的、变卖抵押财产”。根据《物权法》
第一百七十六条规定:“被担保的债权既有物的担保又有人的担保的,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实现担保物权的情形;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