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行政诉讼法第九十七条的规定申请执行其行政行为,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一)行政行为依法可以由人民执行;
(二)行政行为已经生效并具有可执行内容;
(三)申请人是作出该行政行为的或者法律、法规、规章授权的组织;
(四)被申请人是该行政行为所确定的义务人;
(五)被申请人在行政行为确定的期限内或者催告期限内未履行义务;
(六)申请人在法定期限内提出申请;
(七)被申请执行的行政案件属于受理执行申请的人民管辖。
申请人民执行,应当提交行政强制法第五十五条规定的相关材料。
人民对符合条件的申请,应当在五日内立案受理,并通知申请人;对不符合条件的申请,应当裁定不予受理。对不予受理裁定有异议,在十五日内向上一级人民申请复议的,上一级人民应当在收到复议申请之日起十五日内作出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