除非属于法定的三类人群(未成年人、孕妇、七十五周岁以上的老人)外,即使符合缓刑适用的四类条件,法官可以根据具体情况决定是否适用缓刑;如果是三类人群中,符合缓刑适用条件的,法官无权不判缓刑,应当使用缓刑。缓刑称暂缓量刑,也称为缓量刑,是指对触犯刑律,经法定程序确认已构成犯罪、应受刑罚处罚的行为人,先行宣告定罪,暂不执行所判处的刑罚。由特定的考察机构在一定的考验期限内对罪犯进行考察,并根据罪犯在考验期间内的表现,依法决定是否适用具体刑罚的一种制度。《刑法》第七十二条规定 对于被判处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宣告缓刑,对其中不满十八周岁的人、怀孕的妇女和已满七十五周岁的人,应当宣告缓刑:
(一)犯罪情节较轻
(二)有悔罪表现
(三)没有再犯罪的危险
(四)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宣告缓刑,可以根据犯罪情况,同时禁止犯罪分子在缓刑考验期限内从事特定活动,进入特定区域、场所,接触特定的人。被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如果被判处附加刑,附加刑仍须执行。也就是说:对不属于三类人群(不满十八周岁的人、怀孕的妇女、已满七十五周岁的人)同时符合缓刑适用条件的情况下,是可以宣告缓刑,在法律意义上,可以属于建议性质的条文,法官可以根据具体情况,决定是否适用;而对于三类人群符合缓刑适用条件的情况下,是应当宣告缓刑,在法律意义上,应当属于必须服从性质的条件,法官必须宣告缓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