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好,对于您提出的问题,我的解答是, 原告应根据综合的情况考虑诉讼管辖地。如两国均对离婚诉讼有管辖权,原告应考虑争议的焦点是什么,再根据两国法律对此规定哪个更有利于自己。比如,很多拟离婚的当事人已经存在分居的事实,而被告并不同意离婚,假设双方已分居三年,按我国法律规定,已经达到感情破裂的标准,可直接判决离婚,但在有些国家,夫妻分居三年甚至五年以上才可判决离婚。这时,焦点问题可能是能否判决离婚,那原告可选择在中国。再比如,有些国家,夫妻离婚后,具备条件的原配偶可以获得扶养费,而同样的情况在中国可能只能得到一次性困难帮助,所以原告应考虑在哪个国家获得的费用更多,更有利于维护自己的利益。还有,假设双方的财产大部分集中在某一国,将来可能涉及到财产执行问题,应当优先考虑在该国提起离婚诉讼。这需要当事人确定自己最在意的焦点问题是什么,同时要了解两国法律的基本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