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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执行中变更、追加当事人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二条有什么规定?

帮助5人 3.4w浏览 #其他 匿名 2020-08-30 齐齐哈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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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甘南优选法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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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作为被执行人的法人或其他组织,被注销或出现被吊销营业执照、被撤销、被责令关闭、歇业等解散事由后,其股东、出资人或主管部门无偿接受其财产,致使该被执行人无遗留财产或遗留财产不足以清偿债务,申请执行人申请变更、追加该股东、出资人或主管部门为被执行人,在接受的财产范围内承担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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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7 2020-08-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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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证据若干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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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条(程序启动)  执行过程中,具有法律、司法解释规定事由的,人民可以依当事人或者其他利害关系人的申请,依法裁定变更或者追加当事人。  
第二条(申请执行人死亡等情形下的变更)  申请执行人死亡、被宣告死亡或者被宣告失踪的,可以变更其继承人、遗嘱执行人或者财产代管人为申请执行人。  
第三条(申请执行人离婚情形下的变更)  申请执行人离婚,其经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债权分割给原配偶的,可以变更、追加该原配偶为申请执行人。  
第四条(申请执行人合并情形下的变更)  申请执行人与其他单位合并的,可以变更合并后存续或者新设的法人、其他组织为申请执行人。  
第五条(申请执行人分立情形下的变更、追加)  申请执行人分立的,可以变更、追加分立协议中约定承受债权的新设法人、其他组织为申请执行人。  
第六条(申请执行人注销、撤销情形下的变更、追加)  申请执行人注销的,可以变更其注销时的出资人或作出注销决定的单位为申请执行人。  申请执行人被撤销的,可以变更继续行使其职权的机关法人为申请执行人;其职权无人行使的,可以变更作出撤销决定的机关法人为申请执行人。  
第七条(债权转让情形下的变更、追加)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债权依法转让,原申请执行人对转让协议书面认可的,可以变更、追加其受让人为申请执行人。  
第八条(清算或破产程序分配债权情形下的变更、追加)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债权经清算或破产程序依法分配的,可以变更、追加取得该债权的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为申请执行人。  
第九条(被执行人死亡等情形下的变更、追加)  被执行人死亡、被宣告死亡或者被宣告失踪的,可以变更其继承人、遗嘱执行人或者财产代管人为被执行人,在继承、管理的遗产或者代管的财产价值范围内承担责任。  被执行人的遗产被
第三人无偿占有拒不交出的,可以直接对该遗产强制执行。  
第十条(婚姻共同债务引起的变更、追加)  生效法律文书仅将夫妻一方列为债务人,但有证据证明该债务发生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的,可以追加夫妻另一方为被执行人;被执行人离婚的,可以追加其原配偶为被执行人。但生效法律文书明确确定该债务为夫妻一方的个人债务或者依照法律规定属于个人债务的除外。  
第十一条(对清算中企业法人的执行等)  被执行人被撤销、吊销营业执照或者歇业尚未注销的,仍以该企业法人为被执行人。  被执行人未经清算即注销的,可以变更其清算人或者负有清算义务的人为被执行人,在该企业法人遗留的财产价值范围内承担责任。  被执行人遗留的财产被第三人无偿占有拒不交出的,可以直接对该财产强制执行。  第十二条(在登记材料中承诺引起的变更)  被执行人办理注销登记时,其出资人或主管部门在工商登记中承诺对被执行人的债务承担责任的,可以变更该出资人或主管部门为被执行人。  第十三条(被执行人合并引起的变更)  被执行人与其他单位合并的,可以变更合并后存续或新设的法人、其他组织为被执行人。  第十四条(被执行人分立引起的变更、追加)  被执行人分立的,可以变更、追加分立后新设立的法人、其他组织为被执行人,对申请执行人承担连带责任。但被执行人在分立前与债权人就债务清偿达成书面协议另有约定的除外。  第十五条(债务承担引起的变更、追加)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债务依法移转给第三人,第三人对转让协议书面认可的,可以变更、追加该第三人为被执行人。  第十六条(无偿调拨、划拨情形下的变更、追加)  被执行人的财产被无偿调拨、划拨给他人,致使该被执行人不能清偿债务的,可以追加无偿取得该财产的法人、其他组织或者决定调拨、划拨的单位为被执行人,由其在调拨、划拨财产的价值范围内承担责任。  第十七条(出资不实或抽逃情形下的追加)  被执行人无财产清偿债务,如果其设立时的出资人未履行或未全面履行出资义务,可以追加该出资人或者依法应承担连带责任的其他出资人为被执行人,在未出资的本息范围内,对申请执行人承担连带责任。  出资人在未出资的本息范围内已经承担全部责任的,不得追加其为被执行人。  被执行人无财产清偿债务,申请执行人以抽逃出资为由申请追加出资人为被执行人的,应当告知其另行提讼。  第十八条(股权转让情形下的追加)  被执行人的出资人未履行或未全面履行出资义务即转让股权的,可以追加该出资人为被执行人;受让人知道或应当知道出资人出资不实的,可以同时追加该受让人为被执行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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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人无偿占有拒不交出的,可以直接对该遗产强制执行。  
第十条(婚姻共同债务引起的变更、追加)  生效法律文书仅将夫妻一方列为债务人,但有证据证明该债务发生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的,可以追加夫妻另一方为被执行人;被执行人离婚的,可以追加其原配偶为被执行人。但生效法律文书明确确定该债务为夫妻一方的个人债务或者依照法律规定属于个人债务的除外。  
第十一条(对清算中企业法人的执行等)  被执行人被撤销、吊销营业执照或者歇业尚未注销的,仍以该企业法人为被执行人。  被执行人未经清算即注销的,可以变更其清算人或者负有清算义务的人为被执行人,在该企业法人遗留的财产价值范围内承担责任。  被执行人遗留的财产被第三人无偿占有拒不交出的,可以直接对该财产强制执行。  第十二条(在登记材料中承诺引起的变更)  被执行人办理注销登记时,其出资人或主管部门在工商登记中承诺对被执行人的债务承担责任的,可以变更该出资人或主管部门为被执行人。  第十三条(被执行人合并引起的变更)  被执行人与其他单位合并的,可以变更合并后存续或新设的法人、其他组织为被执行人。  第十四条(被执行人分立引起的变更、追加)  被执行人分立的,可以变更、追加分立后新设立的法人、其他组织为被执行人,对申请执行人承担连带责任。但被执行人在分立前与债权人就债务清偿达成书面协议另有约定的除外。  第十五条(债务承担引起的变更、追加)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债务依法移转给第三人,第三人对转让协议书面认可的,可以变更、追加该第三人为被执行人。  第十六条(无偿调拨、划拨情形下的变更、追加)  被执行人的财产被无偿调拨、划拨给他人,致使该被执行人不能清偿债务的,可以追加无偿取得该财产的法人、其他组织或者决定调拨、划拨的单位为被执行人,由其在调拨、划拨财产的价值范围内承担责任。  第十七条(出资不实或抽逃情形下的追加)  被执行人无财产清偿债务,如果其设立时的出资人未履行或未全面履行出资义务,可以追加该出资人或者依法应承担连带责任的其他出资人为被执行人,在未出资的本息范围内,对申请执行人承担连带责任。  出资人在未出资的本息范围内已经承担全部责任的,不得追加其为被执行人。  被执行人无财产清偿债务,申请执行人以抽逃出资为由申请追加出资人为被执行人的,应当告知其另行提讼。  第十八条(股权转让情形下的追加)  被执行人的出资人未履行或未全面履行出资义务即转让股权的,可以追加该出资人为被执行人;受让人知道或应当知道出资人出资不实的,可以同时追加该受让人为被执行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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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二十七条
10w+浏览2024-10-30
民事证据规则的若干规定是什么?
民事证据规则的若干规定要求,要求当事人必须拿着简洁,有效,有力的证据来进行诉讼,且拿来的诉讼证据,必须要求其真实性。他们在诉讼过程中保障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保障整个民事诉讼案件的公平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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诉讼仲裁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变更和追加执行当事人的若干规定的目的
[律师回复] 目的  为保障人民及时、有效地处理执行案件当事人变更和追加的问题,公平保护执行当事人及其他利害关系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等有关法律的规定,结合人民执行工作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一条(程序启动)  执行过程中,具有法律、司法解释规定事由的,人民可以依当事人或者其他利害关系人的申请,依法裁定变更或者追加当事人。  
第二条(申请执行人死亡等情形下的变更)  申请执行人死亡、被宣告死亡或者被宣告失踪的,可以变更其继承人、遗嘱执行人或者财产代管人为申请执行人。  
第三条(申请执行人离婚情形下的变更)  申请执行人离婚,其经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债权分割给原配偶的,可以变更、追加该原配偶为申请执行人。  
第四条(申请执行人合并情形下的变更)  申请执行人与其他单位合并的,可以变更合并后存续或者新设的法人、其他组织为申请执行人。  
第五条(申请执行人分立情形下的变更、追加)  申请执行人分立的,可以变更、追加分立协议中约定承受债权的新设法人、其他组织为申请执行人。  
第六条(申请执行人注销、撤销情形下的变更、追加)  申请执行人注销的,可以变更其注销时的出资人或作出注销决定的单位为申请执行人。  申请执行人被撤销的,可以变更继续行使其职权的机关法人为申请执行人;其职权无人行使的,可以变更作出撤销决定的机关法人为申请执行人。  
第七条(债权转让情形下的变更、追加)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债权依法转让,原申请执行人对转让协议书面认可的,可以变更、追加其受让人为申请执行人。  
第八条(清算或破产程序分配债权情形下的变更、追加)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债权经清算或破产程序依法分配的,可以变更、追加取得该债权的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为申请执行人。  
第九条(被执行人死亡等情形下的变更、追加)  被执行人死亡、被宣告死亡或者被宣告失踪的,可以变更其继承人、遗嘱执行人或者财产代管人为被执行人,在继承、管理的遗产或者代管的财产价值范围内承担责任。  被执行人的遗产被
第三人无偿占有拒不交出的,可以直接对该遗产强制执行。  
第十条(婚姻共同债务引起的变更、追加)  生效法律文书仅将夫妻一方列为债务人,但有证据证明该债务发生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的,可以追加夫妻另一方为被执行人;被执行人离婚的,可以追加其原配偶为被执行人。但生效法律文书明确确定该债务为夫妻一方的个人债务或者依照法律规定属于个人债务的除外。  
第十一条(对清算中企业法人的执行等)  被执行人被撤销、吊销营业执照或者歇业尚未注销的,仍以该企业法人为被执行人。  被执行人未经清算即注销的,可以变更其清算人或者负有清算义务的人为被执行人,在该企业法人遗留的财产价值范围内承担责任。  被执行人遗留的财产被第三人无偿占有拒不交出的,可以直接对该财产强制执行。  第十二条(在登记材料中承诺引起的变更)  被执行人办理注销登记时,其出资人或主管部门在工商登记中承诺对被执行人的债务承担责任的,可以变更该出资人或主管部门为被执行人。  第十三条(被执行人合并引起的变更)  被执行人与其他单位合并的,可以变更合并后存续或新设的法人、其他组织为被执行人。  第十四条(被执行人分立引起的变更、追加)  被执行人分立的,可以变更、追加分立后新设立的法人、其他组织为被执行人,对申请执行人承担连带责任。但被执行人在分立前与债权人就债务清偿达成书面协议另有约定的除外。  第十五条(债务承担引起的变更、追加)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债务依法移转给第三人,第三人对转让协议书面认可的,可以变更、追加该第三人为被执行人。  第十六条(无偿调拨、划拨情形下的变更、追加)  被执行人的财产被无偿调拨、划拨给他人,致使该被执行人不能清偿债务的,可以追加无偿取得该财产的法人、其他组织或者决定调拨、划拨的单位为被执行人,由其在调拨、划拨财产的价值范围内承担责任。  第十七条(出资不实或抽逃情形下的追加)  被执行人无财产清偿债务,如果其设立时的出资人未履行或未全面履行出资义务,可以追加该出资人或者依法应承担连带责任的其他出资人为被执行人,在未出资的本息范围内,对申请执行人承担连带责任。  出资人在未出资的本息范围内已经承担全部责任的,不得追加其为被执行人。  被执行人无财产清偿债务,申请执行人以抽逃出资为由申请追加出资人为被执行人的,应当告知其另行提讼。  第十八条(股权转让情形下的追加)  被执行人的出资人未履行或未全面履行出资义务即转让股权的,可以追加该出资人为被执行人;受让人知道或应当知道出资人出资不实的,可以同时追加该受让人为被执行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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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条
10w+浏览2024-10-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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