具体规定有:
一、原告向人民法院起诉或者被告提出反诉,应当提供符合起诉条件的相应的证据。
二、人民法院应当向当事人说明举证的要求及法律后果,促使当事人在合理期限内积极、全面、正确、诚实地完成举证。
三、当事人因客观原因不能自行收集的证据,可申请人民法院调查收集。
《民事诉讼法》第三条
在诉讼过程中,一方当事人陈述的于己不利的事实,或者对于己不利的事实明确表示承认的,另一方当事人无需举证证明。
第六十四条
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因客观原因不能自行收集的证据,或者人民法院认为审理案件需要的证据,人民法院应当调查收集。人民法院应当按照法定程序,全面地、客观地审查核实证据。
《民事诉讼证据规则全文》第十七条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可以申请人民法院调查收集证据:(一)申请调查收集的证据属于国家有关部门保存并须人民法院依职权调取的档案材料;
(二)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的材料;(三)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确因客观原因不能自行收集的其他材料。
二、民事诉讼法有关二审审查范围的规定是什么
在二次上诉审理过程中,需进行深入且全面的调查与研究,以便对具体行政行为以及先例行政决定进行双重审查。
具体来说,需要审查被告方做出的某项具体行政行为是否符合法律规定的标准与原则,同时还需要就该争端中的具体行政行为之合法性及其相关的行政法律关系展开深入探讨。
此外,还需对一审判决的准确性进行严格审查。
《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九条
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上诉案件,应当组成合议庭,开庭审理。经过阅卷、调查和询问当事人,对没有提出新的事实、证据或者理由,合议庭认为不需要开庭审理的,可以不开庭审理。
鉴于原告向本院提起诉讼或被告反诉时,必须提交满足相关起诉条件的充分证据;故然,人民法院应积极向双方当事人明确告知举证的具体要求及其潜在法律后果,促使他们能在合理期限内主动且全面、准确且诚实地完成自己的举证义务。若当事人由于客观因素而无法独立收集到相关证据,则可依法向人民法院提出调取证据之申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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