男方出轨,女方可以向其主张精神损害赔偿吗法律如何看待夫妻一方的出轨行为下面一起来看看。
一、男方出轨,女方可以向其主张精神损害赔偿吗 对于出轨,又称婚外恋,是指行为人与婚外异性发生拥抱、抚摸、亲吻、等亲密行为。根据情节恶劣程度,我们可以将出轨分为四个层次:
1、暧昧,即男方与婚外异性有暧昧的聊天记录,在大庭广众之下牵手勾肩搭背等。
2、通奸,即男方与婚外异性有临时、隐蔽的性行为,譬如在外开房等。
3、同居,即男方与婚外异性在外面租房或购房持续、稳定地共同居住。
4、重婚,即男方与婚外异性以夫妻名义持续、稳定地共同生活,包括与其举行结婚仪式,在外声称其是男方老婆等。 对于同居、重婚的出轨行为,《婚姻法》第四十六条明确规定,女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那么对于暧昧、通奸的出轨行为,女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吗 《婚姻法》第四十六规定,离婚时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的情形只是重婚、同居、家庭暴力、虐待、遗弃,并不包括暧昧、通奸类出轨,因此人民并不支持暧昧、通奸类的精神损害赔偿请求。 但当事人在协议离婚时已经明确表示放弃该项请求的,或者在办理离婚登记手续一年后提出的,不予支持。
二、法律如何看待夫妻一方的出轨行为
1、出轨行为违反《婚姻法》第四条规定的夫妻忠诚义务。 根据《婚姻法》第四条的规定,夫妻应当互相忠实,互相尊重。男方在婚姻关系持续期间,与婚外异性保持不正当的两性关系,甚至非法生育子女,违反了夫妻之间应当互相忠实的法律义务,对女方的精神造成了极大的伤害,心灵造成了极大的痛苦。
2、突破《婚姻法》第四十六条的规定,将精神损害赔偿的范围扩大到暧昧、通奸类出轨,合情合理,但不合法。 为了规避法律的制裁(重婚是触犯《刑法》的行为),极少男方会与情妇重婚;对于同居,由于具有临时性与隐蔽性,女方很难提供证据予以证明。 事实上,就算男方真的重婚、同居,由于女方举证能力有限,通常只能证明男方与婚外异性言词暧昧,行为亲密,偶尔发生性关系,很难证明男方与婚外异性持续稳定地共同生活,更不用说证明男方与婚外异性以夫妻名义,持续、稳定地共同生活了,因此在绝大多数离婚诉讼中,女方都是仅能证明男方暧昧、通奸。 《婚姻法》第四十六条将女方有权请求精神损害赔偿的范围仅限于同居、重婚,导致可以主张精神损害赔偿的范围过小,也赋于女方过重的举证责任,不利于保护女方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