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图审稿专业委员会3轮严审

夫妻一方擅自出售共同共有房屋,第三人善意取得的如何处理

帮助5人 4.8w浏览 匿名 2020-08-30 陕西延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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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解答 共1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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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这些问题非常的棘手,既关系到夫妻财产制度的落实和婚姻法对夫妻双方利益的保护,也关系到交易秩序的稳定和安全,关键在于如何平衡无辜配偶一方与第三人之间的利益。当夫或妻一方与第三人发生不动产物权交易时,该不动产登记在夫妻一方名下但实际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如果第三人尽到了必要的审查与注意义务,支付合理的房屋价款且已经办理变更登记手续,为了保护交易安全,根据善意取得制度,第三人可以取得不动产物权。《物权法》第一百零六条规定:“无处分权人将不动产或者动产转让给受让人的,所有权人有权追回;除法律另有规定外,符合下列情形的,受让人取得该不动产或者动产的所有权:
    (一)受让人受让该不动产或者动产时是善意的;
    (二)以合理的价格转让;
    (三)转让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依照法律规定应当登记的已经登记,不需要登记的已经交付给受让人”。以上规定的三个构成要件是满足善意取得的前提。就第三人而言,要求其在房产交易中审查出卖人是否有配偶、处分的财产是否属于夫妻共同财产是不现实的,也不利于财产流转。基于不动产登记的公示公信力,从社会诚信以及保护善意第三人的角度考虑,对配偶一方以不知情、不同意为由主张返还房屋的诉讼请求不予支持。也有专家建议规定除外情形,即房屋属于家庭共同生活唯一居住用房的除外。因生存是第一要素,夫妻一方擅自将家庭仅有的一套房屋出售,如果支持善意第三人的主张,会出现另一方无家可归的情况。从高院公开征求意见的反馈情况来看,多数意见认为,征求意见稿中的除外条款实际上否定了物权法第一百零六条的规定,原则上这种例外条款不应允许。如果善意第三人付出家庭全部积蓄购入的房屋也是其家庭唯一生活住房,如何平衡二者之间的利益另外,民事执行程序中已经规定,对于唯一住房不予执行,这就已经考虑到了生存权、居住问题,没必要在婚姻法解释中再专门规定;在房价高涨的现实情况下,担心这个条款可能会被卖房反悔的人利用,这样不利于保护交易安全和善意第三人的合法权益。经反复论证后最终采纳了多数人的意见,但同时规定了配偶一方的赔偿请求权,即“一方未经另一方同意出售夫妻共同共有的房屋,第三人善意购买、支付合理对价并办理产权登记手续,另一方主张追回该房屋的,人民不予支持;夫妻一方擅自处分共同共有的房屋造成另一方损失,离婚时另一方请求赔偿损失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综上,一方未经另一方同意出售夫妻共同共有房屋,第三人善意取得后,另一方主张追回该房屋的,人民不予支持;夫妻一方擅自处分共同共有的房屋造成另一方损失,离婚时另一方可以请求赔偿损失。
    全文
    8 2020-08-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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善意第三人和善意取得是什么意思?
善意第三人就是不知道该法律关系和真实情况的人,依法取得物权的所有权的情况,善意取得是无权处分的占有人如果是属于善意的,就可以依法取得所有权,具体情况下可以根据实际来进行认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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债权债务
重庆天地房屋质量问题法律责任如何追究
[律师回复] 解析:
一旦房屋在使用过程中出现任何问题,原则上应该由地产开发商或建筑施工公司负责承担所有责任。
若建筑工程实施了整体承揽模式,总承包商则应对整个建筑物的构建品质负全责;
同时,根据法律规定,当总承包商依法把建设工程进行分组外包时,那么他们和被委托的分包公司对于分包工程的质量需共同承担连带责任。
法律依据:
《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第三十三条
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对所售商品房承担质量保修责任。
当事人应当在合同中就保修范围、保修期限、保修责任等内容做出约定。
保修期从交付之日起计算。
商品住宅的保修期限不得低于建设工程承包单位向建设单位出具的质量保修书约定保修期的存续期;
存续期少于《规定》中确定的最低保修期限的,保修期不得低于《规定》中确定的最低保修期限。
非住宅商品房的保修期限不得低于建设工程承包单位向建设单位出具的质量保修书约定保修期的存续期。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二十六条
施工单位对建设工程的施工质量负责。
施工单位应当建立质量责任制,确定工程项目的项目经理、技术负责人和施工管理负责人。
建设工程实行总承包的,总承包单位应当对全部建设工程质量负责;
建设工程勘察、设计、施工、设备采购的一项或者多项实行总承包的,总承包单位应当对其承包的建设工程或者采购的设备的质量负责。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二十七条
总承包单位依法将建设工程分包给其他单位的,分包单位应当按照分包合同的约定对其分包工程的质量向总承包单位负责,总承包单位与分包单位对分包工程的质量承担连带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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善意取得和善意第三人的规定是什么?
善意取得和善意第三人的规定是:善意取得的善意第三人可以不返还取得的财产。动产由无权处分的占有人转让给不知情的(善意)第三人占有时,第三人一般可依法取得动产的所有权或他物权,原动产所有人不得请求第三人返还,而只能要求转让人赔偿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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债权债务
公积金增加共同还款人需要哪些手续
[律师回复] 解析:
1.在贷款申请之前为单身身份,现需新增配偶作为共同还款人的情况下:
借款人以及其配偶需要各自携带身份证、户口簿、结婚证明等正本文件各一件以及相应的复印件共两件前往最初进行贷款申请的银行网点进行办理。
2.若需将同住的父母或者子女纳入共同还款人行列的情况:
借款人及其同住的直系亲属同样需要各自携带身份证、户口簿等正本文件各一件以及相应的复印件共两件前往最初进行贷款申请的银行网点进行办理。
请注意以下事项:
如果申请人曾经使用过住房公积金,那么在借款人申请贷款时,其所占购房总价的比例不得超过50%,否则无法进行添加操作;
反之,如果该比例已经超出了50%,则无法进行添加操作。
法律依据:
《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第二十四条
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提取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
(一)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的;
(二)离休、退休的;
(三)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并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的;
(四)出境定居的;
(五)偿还购房贷款本息的;
(六)房租超出家庭工资收入的规定比例的。
依照前款第(二)、(三)、(四)项规定,提取职工住房公积金的,应当同时注销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职工死亡或者被宣告死亡的,职工的继承人、受遗赠人可以提取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无继承人也无受遗赠人的,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纳入住房公积金的增值收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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忘记还信用卡了第二天一早还怎么办
[律师回复] 解析:
若您忘记偿还信用卡且出现逾期一日的状况,请勿惊慌失措。
此时此刻,您应立即筹措资金将所欠款项全额归还,随后与发卡行取得联系,询问是否具备还款宽限期。
通常情况下,若存在还款宽限期,那么逾期一日便可视为正常还款行为,无需担忧会对个人信用记录产生不良影响。
据我们所知,大部分银行均提供1至3天左右的还款宽限期。
然而,也有部分银行并不设立还款宽限期,例如中国工商银行由于其还款周期较长,因此取消了该项服务。
在这种情况下,即使您在逾期一日后已经全额偿还欠款,仍需尽快致电发卡行,向工作人员详细解释并非故意拖欠,现已将所有欠款全部结清。
通常来说,银行方面并不会过于苛责。
法律依据:
《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业务活动管理暂行办法》第十二条
借款人应当履行下列义务:
(一)提供真实、准确、完整的用户信息及融资信息;
(二)提供在所有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未偿还借款信息;
(三)保证融资项目真实、合法,并按照约定用途使用借贷资金,不得用于出借等其他目的;
(四)按照约定向出借人如实报告影响或可能影响出借人权益的重大信息;
(五)确保自身具有与借款金额相匹配的还款能力并按照合同约定还款;
(六)借贷合同及有关协议约定的其他义务。
第二十九条
出借人与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之间、出借人与借款人之间、借款人与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之间等纠纷,可以通过以下途径解决:
(一)自行和解;
(二)请求行业自律组织调解;
(三)向仲裁部门申请仲裁;
(四)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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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是什么
我国法律对于维护公民的合法权益是有很多相关规定的,我们可以利用法律来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不受侵害。如果您生活中遇到了法律方面的问题,可以通过本篇文章的内容来了解一些和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是什么相关的法律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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债权债务
用受贿款购买房屋是否构成洗钱罪
[律师回复] 解析:
具体情况需结合实际进行深入剖析。
在掩饰、隐瞒包括毒品犯罪、黑社会性质的组织犯罪、恐怖活动犯罪、走私犯罪以及贪污贿赂犯罪在内的多个犯罪活动所得及其产生的收益的来源和性质的过程中,存在的任何行为都可能触发法律的制裁。
例如,若有人明知该行为系犯罪所得后,仍提供财务账户给他人使用,或将财产转化为现金、金融票据、有价证券等形式,或通过转账或其他支付结算方式转移资金,甚至是跨境转移资产,抑或是采取其他手段来掩饰、隐瞒犯罪所得及其收益的来源和性质,那么这些行为都将被视为违法,并面临相应的刑事责任。
根据相关法律规定,此类行为将受到严厉打击,其中情节较轻者将被判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同时还会被处以罚金;
而对于情节较为严重的罪犯,则将被判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同样也需要承担罚金的处罚。
法律依据:
《刑法》第一百九十一条
为掩饰、隐瞒毒品犯罪、黑社会性质的组织犯罪、恐怖活动犯罪、走私犯罪、贪污贿赂犯罪、破坏金融管理秩序犯罪、金融诈骗犯罪的所得及其产生的收益的来源和性质,有下列行为之一的,没收实施以上犯罪的所得及其产生的收益,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一)提供资金帐户的;
(二)将财产转换为现金、金融票据、有价证券的;
(三)通过转帐或者其他支付结算方式转移资金的;
(四)跨境转移资产的;
(五)以其他方法掩饰、隐瞒犯罪所得及其收益的来源和性质的。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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洗钱罪共犯的量刑情节有哪些
[律师回复] 解析:
关于洗钱犯罪所应承担的法律责任及量刑标准,相关规定如下:
1.对于自然人实施洗钱行为的,法院将依法追缴其通过参与毒品犯罪、黑社会性质的组织犯罪以及走私犯罪活动所获得的非法收入及其孳息,同时判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并且根据洗钱金额的大小,处以相应比例的罚金;
2.若情节较为严重,则将被判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同样根据洗钱金额的大小,处以相应比例的罚金。
对于单位犯罪的情况,法院将对涉案单位处以罚款,同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分别判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九十一条
【洗钱罪】明知是毒品犯罪、黑社会性质的组织犯罪、恐怖活动犯罪、走私犯罪、贪污贿赂犯罪、破坏金融管理秩序犯罪、金融诈骗犯罪的所得及其产生的收益,为掩饰、隐瞒其来源和性质,有下列行为之一的,没收实施以上犯罪的所得及其产生的收益,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洗钱数额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二十以下罚金;
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洗钱数额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二十以下罚金:
(一)提供资金账户的;
(二)协助将财产转换为现金、金融票据、有价证券的;
(三)通过转账或者其他结算方式协助资金转移的;
(四)协助将资金汇往境外的;
(五)以其他方法掩饰、隐瞒犯罪所得及其收益的来源和性质的。
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洗钱等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
刑法第一百九十一条、第三百一十二条规定的“明知”,应当结合被告人的认知能力,接触他人犯罪所得及其收益的情况,犯罪所得及其收益的种类、数额,犯罪所得及其收益的转换、转移方式以及被告人的供述等主、客观因素进行认定。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认定被告人明知系犯罪所得及其收益,但有证据证明确实不知道的除外:
(1)知道他人从事犯罪活动,协助转换或者转移财物的;
(2)没有正当理由,通过非法途径协助转换或者转移财物的;
(3)没有正当理由,以明显低于市场的价格收购财物的;
(4)没有正当理由,协助转换或者转移财物,收取明显高于市场的“手续费”的;
(5)没有正当理由,协助他人将巨额现金散存于多个银行账户或者在不同银行账户之间频繁划转的;
(6)协助近亲属或者其他关系密切的人转换或者转移与其职业或者财产状况明显不符的财物的;
(7)其他可以认定行为人明知的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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善意第三人可以取得所有权吗?
善意第三人是否取得所有权,需要根据案件的实际情况来决定。如果第三人是通过非法途径取得房屋所有权的,原房主可以向法院申请判决合同无效。如果第三人是通过合法途径取得房屋所有权的,可以依法享有房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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债权债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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遗失物善意第三人可以取得吗?
所以说如果自己的遗失物品是通过拍卖或者向经营者购买,那么申请人可以向第三人支付购买遗失物品的资金,第三人就有义务将物品还给申请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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损害赔偿
如何判断认购书算不算预售合同
[律师回复] 解析:
1.法律效力方面存在差异。
预售合同具备法律效应,依照相应条款,对于合同签订双方均具有法律约束力。
相比之下,认购书则属于预约性质文件,从根本上来说尚未构成完整的契约,因此无法对双方形成强制性的法律约束。
2.两者在本质属性上有所不同。
商品房预售合同被视为本约,其法律效力与正式买卖合同无异。
然而预售认购书则属于预约类型,不具产生强制性法律效力之特性。
3.重心和目标目标各异。
预售合同的核心在于对房屋各项基本信息以及售价等关键条款进行明确确认。
而认购书的主要结构则是针对房屋情况予以确认,以书面形式呈现购房者的购买意愿。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四十四条
商品房预售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已交付全部土地使用权出让金,取得土地使用权证书;
(二)持有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三)按提供预售的商品房计算,投入开发建设的资金达到工程建设总投资的百分之二十五以上,并已经确定施工进度和竣工交付日期;
(四)向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房产管理部门办理预售登记,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明。
《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第二十二条
不符合商品房销售条件的,房地产开发企业不得销售商品房,不得向买受人收取任何预订款性质费用。
因此,签订房屋认购协议行为显属违规,应认定为无效合同。
快速解决“合同事务”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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背书“禁止转让”的效力出自票据法第几条
[律师回复] 解析:
依照相关法律法规,专业律师不得擅自转让背书权,由此产生的背书效力仍然合法有效。
然而,如果背书人在汇票上明确标注了“不得转让”字样,那么后续背书转让行为将不再受到原背书人的担保责任保护。
值得注意的是,背书过程中不得附加任何条件。
若背书时附带了条件,则该条件并不具备票据法上的效力。
此外,将汇票金额的一部分进行转让的背书以及将同一张汇票金额分别转让给两个或以上受让人的背书均属无效。
法律依据:
《票据法》第三十三条
附条件背书、部分背书、分别背书的效力
背书不得附有条件。
背书时附有条件的,所附条件不具有汇票上的效力。
将汇票金额的一部分转让的背书或者将汇票金额分别转让给二人以上的背书无效。
第三十四条
背书人的禁止背书及其效力
背书人在汇票上记载“不得转让”字样,其后手再背书转让的,原背书人对后手的被背书人不承担保证责任。
第三十五条
委托收款背书和质押背书及其效力
背书记载“委托收款”字样的,被背书人有权代背书人行使被委托的汇票权利。
但是,被背书人不得再以背书转让汇票权利。
汇票可以设定质押;
质押时应当以背书记载“质押”字样。
被背书人依法实现其质权时,可以行使汇票权利。
第三十六条
不得背书转让的情形
汇票被拒绝承兑、被拒绝付款或者超过付款提示期限的,不得背书转让;
背书转让的,背书人应当承担汇票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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