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法律的角度来说,是不能注销原始户口的:
1、根据我国《户口登记条例》第6条的规定,每个公民都只能在一个常住户口所在地登记为常住人口;
2、当事人双重户口的,应带上本人后办理的户口本(对应的身份证)原件,去该户口所在地的辖区派出所户籍科;
3、书面说明该户口的形成原因,并根据工作人员的提示,办理销户手续,否则将根据本条件第20条的规定处理,并且该户口本会被派出所冻结。
4、城市、水上和设有公安派出所的镇,应当每户发给一本户口簿。
5、农村以合作社为单位发给户口簿,合作社以外的户口不发给户口簿。
6、户口登记簿和户口簿登记的事项,具有证明公民身份的效力。
7、公民应当在经常居住的地方登记为常住人口,一个公民只能在一个地方登记为常住人口。扩展资料:公民在常住地死亡,城市在葬前,农村在一个月内,由其亲属,抚养人或邻居或所在单位、居(村)委会向死亡公民常住户口所在地公安派出所申报死亡。所需手续:
1、医院出具的《死亡医学证明》或村(居)委会或其所在单位出具的《死亡证明信》;
2、死者的身份证、户口簿。双重户口,于法于情,都是应该严加杜绝的。它不仅造成资源分配的不对称,更是助长了“重婚”、“房多多”等不良现象的滋生,严重扰乱了社会管理秩序。那么应该如何关闭这利益博弈下猛张的“虎口”呢?还是需要相关部门针对各方面问题,制定相应方案,完善户籍管理制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