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好,对于您提出的问题,我的解答是, (此股份是十年前以男方的名字加入的,离婚前属于共同财产。)五年前离婚的时候,公司经营濒临破产。但现在,公司增值,并且转卖给别人,进行股份结算,原来的股份已经增值几十倍。男方现在借口以下几条认为当时的股份转让无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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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根据公司法某条规定:股份转让需要经过股东大会,半数以上股东同意才可以转让。当时并没有召开过股东大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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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名字不允许变更,现在名字还是自己的,所以,结算全部资金也是自己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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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无权判决股份权利的所有,股份和公司有关,无权判决。现在女方手中持有离婚时现在的问题是,女方手中持有的离婚协议书和股权凭证到底有没有法律效力公司方给的回答是要想拿走结算资金必须男方的亲手证明,有这个必要吗要知道男方也想要钱,所以是不可能自愿出示证明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