展开全部债权合同与物权变动效力的关系通说认为,物权变动的区分原则(又称分离原则)是物权行为理论的重要内容,是物权行为性和无因性的前提。根据《物权法》第15条规定,当事人之间订立有关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不动产物权的合同,除法律另有规定或者合同另有规定外,自合同成立成立时生效;未办理物权登记,不影响合同效力。此即通常所说的物权法上的不动产物权变动的原因与举国相区分的原则,即物权变动的区分原则,又称分离原则。是指民事主体间约定的转移物权法律行为与其完成物权的各种变动行为作为两个法律行为,而不是一个法律行为,这两个各有其的意思表示和成立方式。是分离的两个不同的法律事实。
1,以发生物权变动为目的的原因行为,是指当事人之间订立的有关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物权的合同,属于债权法律关系的范畴,其成立,生效等问题均依债权法的规定处理。物权变动是否生效,应依据合同法来判断,而不能以不动产是否已经办理物权登记为标准来判断,登记只可能影响当事人物权变动的效果或者影响其权利对于第三人的效力。如果合同具备法律规定的生效要件。则应认为合同关系已经生效,当事人应受到合同的约束。违约方应承担违约责任。物权变动能否成就,并非合同生效必要条件。因在合同生效后不一定能够完成不动产物权的登记,有可能因为一方违约,还可能因为其他原因,不能认为未办理物权登记的,合同无效。
2,不动产物权的变动必须以登记为要件,不能认为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不动产物权的合同生效就必然发生不动产物权的变动。合同生效能够发生债权法上的效果,但不一定能够发生物权法上的效果,要发生物权法上的效果,需要进行不动产物权的公示。如果合同生效而未进行不动产登记,则权利人只享有请求交付的权利,而不能取得对不动产的支配权。
3,如果法律规定或者合同另有规定,当事人之间订立有关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不动产物权的合同,只有经过办理物权登记,合同才生效的,应依照法律规定或者当事人的约定。
4,凡不以当事人的意思表示原因的物权变动,如依法律的直接规定事实行为引起的物权变动,不适用《物权法》15条的规定。综上所述,物权变动的合同与物权变动本身是两个法律事实,在未能发生物权变动的情况下,不能否定有效成立的合同效力。债权合同的有效只是物权变动的一个必要条件,有效的债权合同与为履行该行为而完成了法定公示方式共同构成物权变动的充分条件。物权变动不是债权合同的当然效力,因此在不发生物权变动效果时,不能以此否定债权合同的有效。由于物权变动所涉及的登记均为物权变动的公示,它只影响物权变动效力,而不影响合同效力,“公示的欠缺不能反射到原因行为之上而使债权合同无效。因为公示不具有对债的关系的形成力。”这是各国物权法理论公认的基本原理之一。将债权合同与物权变动相区分,具有重要的意义:有利于保护买受人依照合同所享有的占有权,有利于区分当事人的行为效力以及责任,清晰的确定违约责任。可以有效的保护合同当事人合法权益,保障交易安全和维护交易秩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