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夫妻一方取得的征用土地补偿费不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属于一方的个人财产。
2、土地补偿费是对集体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的永久性转移,农民将永远地失去赖以生存的土地经营权。土地被征收后,农民失去的不仅是一亩三分地,更失去了基本生活条件。土地补偿费是对被征地农民因失去耕地、失去基本生活条件的补偿,是失地农民今后的生活保障和主要依靠,将土地补偿费界定为夫妻共同财产是不公平的。另外,将土地补偿费界定为夫妻个人财产有法律可借鉴。
3、《物权法》第四十二条第二款规定:征收集体所有的土地,依法应当足额支付土地补偿款、安置补助费、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费等费用,安排被征地农民的社会保障费用,保障被征地农民的生活,维护被征地农民的合法权益。从该条规定可看出,农村土地征用补偿费用是用来安排被征地农民的社会保障费,保障被征地农民生活的。
4、土地征收补偿费不应归属于《婚姻法》第十七条规定的“其他应当归夫妻共同所有的财产”,而是对一方婚前承包土地的延续,具有人身专属性,应当归夫妻一方所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