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好,针对您的为股权回购协议担保有效吗问题解答如下, 股东合作协议中股权回购条款设置并非必然以带有对赌性质的不确定因素作为回购触发事由,但其设置初衷与股权回购型对赌关系相同,均为敦促对方履行约定的义务,更好地维护投资方利益。故可借鉴对赌协议的司法审查规则,从合同法司法审查入手、辅之以公司法、法律原则适用的角度确定股权回购条款的效力。
我国《公司法》第74条仅规定公司股东在三种情形下对股东会决议投反对票时,可以请求公司按照合理价格收购其股权,而未做其他规定。《公司法》关于有限公司股权回购的规定,并未采用第142条关于股份公司回购本公司股份“原则禁止,例外规定”的立法模式,而是仅就三种有限公司回购异议股东股权的情形进行了列举式规定,对于除此以外的约定回购股权的情形并未作出规定。由此,在司法实践中,各个在认定有限公司与其股东约定的股权回购协议效力时产生了分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