偷越国(边)境的行为本身是违反国家关于国(边)境管理秩序的行为,为偷越国(边)境人员提供条件,就是帮助他们违反国家对国(边)境正常秩序的管理,是一种违反治安管理的行为,理应受到禁止,并给予相应的治安管理处罚。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六十二条中规定,为偷越国(边)境人员提供条件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并处五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这里的为偷越国(边)境人员提供条件,就是为偷越国(边)境的人员提供交通工具、食宿条件、线路图纸、引领带路等条件和方便的行为。为偷越国(边)境人员提供条件是一种故意的行为,法律只处罚明知是客仍提供条件的人,对于不知道是客而提供上述条件的人,不应当予以处罚。此外,刑法第三百二十条将提供伪造、变造的护照、签证等出入境证件和出售出入境证件的行为规定为犯罪。这两种行为也是为偷越国(边)境人员提供条件,但刑法作了专门规定,一般情况下应当依照刑法规定追究刑事责任,只是对其中情节显著轻微不构成犯罪的,才能依照治安管理处罚法的规定处罚。